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秋兰,陈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697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曾秋兰与被告陈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3民初16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曾秋兰款项24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9月9日起计算自实际还款之日止,陈俊已支付的3000元应予抵扣);二、陈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曾秋兰公告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3元,由陈俊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