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语斌,林桂江,张艺强,李桂清,黄宝玉,王尧智,周冯华,夏小平,张帆,杨淙文,赵宏斌,吴河金,叶珠妹, 襄创(厦门)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206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襄创(厦门)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叶珠妹:本院受理原告洪语斌与被告林桂江、襄创(厦门)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张艺强、李桂清、黄宝玉、王尧智、周冯华、夏小平、张帆、杨淙文、赵宏斌、吴河金、叶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2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襄创(厦门)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洪语斌借款本金18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襄创(厦门)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洪语斌保全费5000元;三、驳回洪语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41元,由洪语斌负担5241元,由襄创(厦门)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现原告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