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耀占,韦勇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9民初366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勇鹏: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黄耀占与被告韦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9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韦勇鹏偿还原告黄耀占借款本金7000元;二、被告韦勇鹏支付原告黄耀占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13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勇鹏负担。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