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帅帅,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697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帅帅: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5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帅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7388.87元,并以147388.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费用、利息、复利、罚息,并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费用、利息、复利、罚息。二、驳回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