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海琼,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501民初145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海琼: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与被告严海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50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严海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元,截至2021年7月7日的本息合计7151.34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严海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