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13民初4563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华: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叶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13民初456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4642.62元及保费4585.97元;二、被告叶华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922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8月1日起以49228.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叶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公告费390元、后续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由被告叶华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叶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出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