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告杨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指南、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