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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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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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海林:本院受理扎赉特旗红升农资销售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990元并支付以499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日始至2022年1月6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暂计5900元),本息合计1089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