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金, 福建恒旺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内容
林金: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恒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56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含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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