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孝聪,李相东,姚明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13民初588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明芳:原告何孝聪诉被告李相东、姚明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13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相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何孝聪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4610.9元;二、驳回原告何孝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原告何孝聪负担159元,被告李相东负担16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