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桂海才,程海贤, 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454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桂海才、程海贤、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诉被告桂海才,程海贤,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已依法作出(2021)桂0102民初4548号的民事判决书。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