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鲍磊,杨亚运, 内蒙古俊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亚运、内蒙古俊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磊与被告杨亚运、内蒙古俊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00分(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