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鲍磊,杨亚运, 内蒙古俊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杨亚运、内蒙古俊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磊与被告杨亚运、内蒙古俊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00分(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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