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富强,麦秀萍, 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1123民初147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富强、麦秀萍: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富强、麦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桂1123民初14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审委会委员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及相关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