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海弟,曹启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204民初11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启云:本院受理原告韦海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立案审理。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桂0204民初1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执法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