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桂建军,唐巍,曾军, 成都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107民初8359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桂建军、唐巍、曾军:本院受理(2021)桂0107民初8359号原告成都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居民水费、公摊电费及违约金等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5号)速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