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毓高,石勇,陆华,陆香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25民初225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香梅:本院受理原告吴毓高与被告石勇、陆华、陆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25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勇、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毓高借款本金15927.65元;二、被告石勇、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毓高支付截至2021年8月12日的利息为4636.56元,2021年8月13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927.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付;三、驳回原告吴毓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石勇、陆华负担612元,原告吴毓高负担25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