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发永,陈琼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636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琼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诉被告丁发永、陈琼丽、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与被告丁发永、陈琼丽、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编号为:5302012015002336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由被告丁发永、陈琼丽、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7489.46元、利息1067.16元、罚息1.64元、复利1.55元,合计198559.81元。并依约承担自2021年5月9日起至全部欠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由被告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约对上述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16元,(原告预交),被告丁发永、陈琼丽、曲靖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法庭2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