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启富,汤波,李艳,第三人-方源鑫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源鑫:本院受理原告张启富诉被告汤波、李艳、第三人方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或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