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万云, 昭通市昭阳区川永友好租赁站分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6民终3441号,(2021)云0602民初1485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万云:本院受理上诉人昭通市昭阳区川永友好租赁站分站因与被上诉人张万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6民终3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60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二、由张万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昭通市昭阳区川永友好租赁站分站租金2940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84元,昭通市昭阳区川永友好租赁站分站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元,昭通市昭阳区川永友好租赁站分站自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