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刚,马仟,曹乐,马金明,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 ,宁夏鑫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茂源益安农牧有限公司 ,吴忠市泽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金宇昊鑫饲料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02民初283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刚、宁夏茂源益安农牧有限公司、马仟、宁夏鑫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曹乐、宁夏金宇昊鑫饲料销售有限公司、马金明: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诉被告吴忠市泽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王刚、宁夏茂源益安农牧有限公司、马仟、宁夏鑫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曹乐、宁夏金宇昊鑫饲料销售有限公司、马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30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忠市泽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截止2021年4月12日的利息28102.86元及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限被告吴忠市泽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宁夏茂源益安农牧有限公司、马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茂源益安农牧有限公司、马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忠市泽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宁夏鑫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曹乐、宁夏金宇昊鑫饲料销售有限公司、马金明在保证担保限额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鑫润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曹乐、宁夏金宇昊鑫饲料销售有限公司、马金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忠市泽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闸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