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纪华令, 郑州市二七区奔速鞋业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2民初27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州市二七区奔速鞋业商行:本院受理原告纪华令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奔速鞋业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奔速鞋业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纪华令借款人民币17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7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奔速鞋业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纪华令公告费人民币300元。三、驳回原告纪华令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1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