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俊文,邹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曲靖天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567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俊文、邹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云0302民初5674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与被告王俊文、邹媛、曲靖天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编号为5302012014000615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由被告王俊文、邹媛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7090.99元、利息3356.10元,合计120447.09元。并依约承担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全部欠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由被告曲靖天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约对上述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8元、公告费6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王俊文、邹媛、曲靖天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法庭2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