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杰,宁娟,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902民初10974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娟: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诉被告李杰、宁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0902民初10974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21年8月共计18576.7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当月所欠物业费为计算基数,按照逾期未缴物业服务费金额每天5‰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总额的20%,至被告付清物业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15日的违约金数额为8240.89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1年8月15日的二次供水、楼道照明、电梯等分摊费共233.1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1日上午8:30在本院速裁第二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