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昌华,金丕芝,李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丕芝、李平:本院受理原告李昌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三十日,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如遇节假日顺延),请你在看到本公告后到本院行政审判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