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静,张遵贵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550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遵贵:本院受理原告谭静与被告张遵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遵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谭静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张遵贵以2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逾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为标准支付原告谭静2020年6月1日起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被告张遵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