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娄志财,泰志财,秦志财,普,山东海改安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更正
案号
活达(2021)宁0303民初1345号,(2021)宁0303民初1345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刊登在G66版的被告为山东海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其中“山东海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源告娄志财诉被普山东海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谁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洁。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活达(2021)宁0303民初1345号民事到决书。裁判丰要内容:一、被告山东海改安来工程有限公司干本判决生教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泰志财运费18150元;二、联画原告泰志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山东海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回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税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南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应更正为“山东海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志财诉被告山东海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宁03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山东海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秦志财运费18150元;二、驳回原告秦志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山东海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特此更正。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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