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洪彪,禹超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1民初596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禹超男: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彪诉被告禹超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1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一审结案后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中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