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水官,叶志琳,李敏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志琳、李敏英:本院审理原告林水官与被告叶志琳、李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叶志琳、李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林水官借款本金113359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