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志君,山西分公司,常志青, 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8310号,(2021)晋0106民初8310号之一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志青: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君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钢材款5752066元及违约利息损失4411404.67元(暂计算自2015年11月4日至2021年8月25日,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合计10163470.6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21)晋0106民初8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志青名下的银行存款10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及本院(2021)晋0106民初83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