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徽新蓝天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海神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皖1102民初305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州市海神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蓝天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1)皖1102民初3053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期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