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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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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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焦艳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天瑞诉被告焦艳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承担2020年到2021年取暖费及违约金一共4462.00元以及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