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祖国,刘锦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13民初4560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祖国、刘锦萍: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刘锦萍、王祖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13民初456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祖国、刘锦萍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78515.79;二、被告王祖国、刘锦萍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78515.7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8月1日起以178515.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王祖国、刘锦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四、被告王祖国、刘锦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公告费390元、后续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由被告王祖国、刘锦萍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9元,由被告王祖国、刘锦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