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安丽莲,何华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黔0115民初850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何华:本院受理原告安丽莲诉被告何华,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黔0115民初85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程序变更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当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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