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苏智勇, 柳州市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205民再17号,(2020)桂0205民初413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苏智勇:本院受理柳州市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案号:(2021)桂0205民再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申请回避权利通知书等。柳州市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我院撤销(2020)桂0205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你向柳州市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06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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