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秦杨尔涛,覃建国,潘彦斌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桂0222民初117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
内容
覃建国:本院受理的(2021)桂0222民初1173号原告秦杨尔涛与被告覃建国、潘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杨尔涛不服本案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副本。上诉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柳城县人民法院(2021)桂022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覃建国退还购车款350000元;3、改判被上诉人覃建国支付因欺诈赔付上诉人1050000元;4、改判被上诉人覃建国向上诉人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5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从2017年3月17日开始计至债务付清为止;5、改判被上诉人潘彦斌对被上诉人覃建国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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