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柳州柳工叉车有限公司 ,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203民初844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州柳工叉车有限公司诉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203民初844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8时30分(如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