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登友,张小龙, 遵义申红南祥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20261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小龙:本院依法受理(2021)黔0302民初20261号原告遵义申红南祥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登友、张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内到本院41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日上午九点十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