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旭,周遵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 ,贵州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4民初683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旭、周遵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与被告吴旭、周遵兰、贵州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04民初6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与被告吴旭、周遵兰于2015年10月1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由被告吴旭、周遵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借款137926.05元、利息及罚息(截至2022年1月17日止的利息为9668.97元、罚息2622.83元,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吴旭、周遵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于2015年10月1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二、由被告吴旭、周遵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律师服务费1379.26元;三、被告贵州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款、第三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4元,由被告吴旭、周遵兰、贵州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