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飞,吕典善,何应飞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云0302民初785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吕典善、何应飞:本院受理原告胡飞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7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吕典善和何应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胡飞连带支付人民币40000元。二、由被告何应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胡飞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396元,由原告胡飞负担196元,由被告吕典善和何应飞连带负担1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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