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盖虎,中国人民解放军95668部队,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501民初175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盖虎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668部队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云2501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668部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盖虎工程款976654.44元。二、由原告盖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668部队出具工程款4565219.66元的税费发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12元,由原告负担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668部队负担1356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668部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十五天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