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金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0425民初5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金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与被告冯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云0425民初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906.27元、罚息259.64元、复利4.84元,以上金额合计18170.75元。二、判令被告自2021年10月11日开始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继续向原告支付罚息,支付至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提交证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的依法由你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