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智闻, ,北海金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3民初3824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智闻:本院受理原告北海金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智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桂0503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智闻向原告北海金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住宅物业服务费1692.9元、水电公摊费675元,电梯费810元,合计3177.9元;二、被告卢智闻向原告北海金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177.9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卢智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