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窦保群,曹玉梅, 北海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3民初3849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窦保群、曹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北海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窦保群、曹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3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窦保群、曹玉梅应向原告北海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费、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公摊水电费共计5533.8元;二、驳回原告北海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90元,两项合计440元,由原告北海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窦保群、曹玉梅负担404。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