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乔伟,王英华, 北海智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3民初3453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海智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乔伟与被告王英华、北海智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3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英华、北海智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冯乔伟购房款183100元;二、驳回原告冯乔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