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海福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河瀚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海优缘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400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香河瀚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21)桂0502民初4000号原告北海优缘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福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河瀚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香河瀚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北海优缘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佣金78089元;二、驳回原告北海优缘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012元,由被告香河瀚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