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寸宝花,张刚能,刘高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云0502民初398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刚能:本院受理原告寸宝花诉被告刘高升、张刚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刘高升不服本院(2021)云0502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而提出上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刘高升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