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寸宝花,张刚能,刘高升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云0502民初398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刚能:本院受理原告寸宝花诉被告刘高升、张刚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刘高升不服本院(2021)云0502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而提出上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刘高升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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