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良杰, 普洱龙翔轻型泡沫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良杰:本院受理普洱龙翔轻型泡沫厂诉彭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