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云, 平桂区黄田奎兴大理石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3民初233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云:本院受理原告平桂区黄田奎兴大理石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03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严云应支付原告平桂区黄田奎兴大理石厂(经营者:黄锦奎)大理石板材货款59000元。案件受理费1275元,公告费600元,上述款项共计1875元,由被告严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