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继英,陈学军,张志前,王淑珍,丁海军,金玉花, 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02民初229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继英、陈学军、王淑珍: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英、陈学军、张志前、王淑珍、丁海军、金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30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继英、陈学军偿还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0000元及利息269896.61元(暂算至2020年12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限被告张继英、陈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张志前、王淑珍、丁海军、金玉花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驳回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59元,公告费910元,合计15969元,由被告张继英、陈学军、张志前、王淑珍、丁海军、金玉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