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学林,牛金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02民初372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牛金花(曾用名:牛晓萍):本院受理原告王学林诉被告牛金花(曾用名:牛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02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牛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学林支付牛肉款64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